世界今热点: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时间:2023-04-24 09:15: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资料图片)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名。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现将本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1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3月15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4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3月15日。

7、2021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秦祥秋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该文件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秦祥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0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1年5月10日由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季红军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季红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1年9月17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年9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6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0月29日。

12、2022年3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3、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为6.21元/股,2021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9.27元/股调整为9.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5、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刘鑫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按每年40%、30%、30%的比例解除限售。在满足相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3月15日,截至2023年4月17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注1:公司在2022年度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17,951,648.33元(详见大华审计【2023】000903号审计报告的第80页),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9,667,340.00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8,284,308.33元。因股权激励尚未行权,根据税法规定需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在2022年度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总额为-873,147.34元,该金额等于与递延所得税相关的超额部分确认资本公积的金额(-2,464,399.33元,详见大华审计【2023】000903号审计报告的第65页)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金额(2,371,936-3,963,188.66=-1,591,252.66元,详见大华审计【2023】000903号审计报告的第57页)。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为368,406.00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为-1,241,553.34元。综上,2022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净利润的金额17,078,500.99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17,951,648.33元加上2022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总额为-873,147.34),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净利润的金额为10,035,746.00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净利润的金额为7,042,754.99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8,658,393.57元,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17,078,500.99元,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5,736,894.56元。

注2: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8人,离职2人(秦祥秋、季红军);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人,离职1人(刘鑫铭)。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3月1日

2、上市日:2021年3月15日

3、解除限售数量:99万股

4、解除限售人数:36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注:周苏娇女士于2021年3月1日被授予限制性股票140,000股,2022年3月24日第一个限售期解除的限售56,000股,解除限售股份已于2022年10月28日全部卖出,截至目前剩余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84,000股。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与已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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