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三集粹”未退费就关店 消委会为充值会员讨说法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时间:2022-04-26 07:37:54

“南三集粹·中国菜馆”是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家知名中餐馆。不久前,该菜馆突然关闭,导致充值会员无法消费,不少会员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储值款也无法退回。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介入调查,向该餐馆经营者成都南三集粹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三集粹公司)发出调查函,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积极为充值会员讨公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员订餐发现餐馆关门

2021年7月20日,家住“南三集粹·中国菜馆”附近的詹女士到该餐馆聚餐,餐馆推荐办理餐饮储值卡并赠送优惠券1200元,她当即充值1万元成了会员。2022年3月22日,詹女士准备在该餐馆请客,订餐时却被告知餐馆已停业关门,原因是“股东内部有矛盾”,现已找不到老板和员工。詹女士赶到现场,看到大门已经上了锁,门口贴了一张有关劳动监察的协查函。

由于只消费了一次,詹女士的会员卡里还剩近万元钱,她于是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维权。

据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彭欧介绍,近期已有多名消费者向四川省消委会及成都市各级消协投诉,称南三集粹公司未告知会员就闭店停业,他们退钱无门,要求该公司退回会员未消费的储值款。记者了解到,其中有消费者的储值款高达5万元。

公司解决方案模糊不清

四川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南三集粹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地址为“成都高新区丽都路728号1楼1-2号、2楼1-3号”,公司有3名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张亚军。

“联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态度很好,但是不接受调查。在我们三催四请之下,公司才给出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回复意见。”彭欧说。

2022年3月28日,四川省消委会向该公司发出调查函,该公司逾期不反馈意见,也未到四川省消委会配合调查。4月7日,四川省消委会按程序再次发出催办函,4月12日该公司提交书面处理方案,方案中表示其正在进行财务核算,核算完毕后依次退款。

记者看到,该公司在处理方案中提出:“关于南三集粹餐饮有限公司对客户预存餐饮服务费退款事宜处理,本公司现已进入核算阶段,待核算完毕后将对所有客户依次做退款处理。”

彭欧表示,四川省消委会的态度很明确,认为该公司在处理方案中未明确涉及的退款人数、退款金额以及退款时间,处理方案敷衍了事,无实质性有效举措,并拒绝配合四川省消委会调查,严重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股东矛盾致50万储值金被卡

4月22日,记者来到位于成都高新区丽都路728号的餐馆所在地,看到其大门紧锁,门口关于停车和扫场所码的提示完好。透过玻璃门窗,记者看到里面桌椅摆放整齐。隔壁小区保安告诉记者,连日来不断有要求退款的会员向他打听餐馆的情况。

当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南三集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军和股东之一、该公司总经理王淑玉。张亚军称自己“只是法人代表而已”,对公司日常经营、菜馆关闭原因等事项都不清楚。“都没有告诉我关闭的原因。”张亚军表示,自己正准备起诉负责财务和具体经营的另外两名股东,原因是他们涉嫌侵犯小股东权益。

总经理王淑玉表示自己是三名股东之一,具体分管公司经营,大股东分管财务和采购等。问及菜馆关闭的原因,她明确说“是因为大股东和我的矛盾”“他临时决定,他生气,就把门锁了”,而她自己并不同意关门。

据王淑玉介绍,目前未消费储值金额50万元左右,涉及会员20多人,数据储存在电脑里,“具体也不是很清楚……矛盾归矛盾,会员的钱、供货商的货款,不能直接放在那里就不管了。”王淑玉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大股东何欣,对方在听到采访问题后立即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公司股东或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的法律关系而言,四川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郭龙伟认为,消费者办理南三集粹公司发行的会员卡并充值,二者之间即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在没有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下,商家停业可以认定该商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郭龙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南三集粹公司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同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若该公司与消费者没有约定退款方式以及期限,则其应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款。

郭龙伟表示,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南三集粹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同时,若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人格等情形,消费者将有权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如果本案消费者通过诉讼程序维权,企业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则会影响企业的信用,对企业贷款融资、商业合作等生产经营行为将产生负面影响,且债权人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等限制措施。

目前,四川省消委会已组织律师团律师进行了案情分析,提出了法律意见,对该公司不及时退还消费者预存费用的行为予以公开批评,要求其及时承担退款等违约责任,同时将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将不良商家拉黑,严肃惩戒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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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前应综合判断商家状况

四川省消委会法律顾问团律师李凊提醒消费者,判断是否选择预付式消费,应从经营者主体、资质、持续履约能力、消费者自身权益、维权途径以及证据保存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别需要谨慎选择。由于消费者掌握经营者的信息不全面,难以把握消费风险,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降低预付式消费的风险:

一、选择知名、信用良好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等权威渠道了解经营者信息、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相关行政处罚等;也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经营者涉及的案件数量及类型,再根据其经营门店数量综合判断经营者状况。

二、确认预付收费的主体与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否系同一主体,如果为不同主体,则要谨慎对待。同时,预付款项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尽量避免在经营时间较短、经营不正规、对预付式消费的权利义务无明确约定的经营者处进行预付式消费。

三、注意经营者告知或承诺的预付式消费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对重要的权利义务,如经营者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费事宜、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申明事项、特别条款约定、合同解除等内容予以高度关注,要求书面约定。对于合同中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不予接受。

四、注意保留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消费者都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沟通的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始载体记录的内容。同时,应保留预付式消费的每项消费记录、凭证,以及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以备维权使用。(刘铭)

关键词: 处理方案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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