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看:浙江宁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记者郑铁峰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消保委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十大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震慑不法经营、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共同助力宁波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针对当下消费者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侵权问题与房地产市场频繁出现的以各种名目价外收费的乱象,本文对这两大领域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析。
(资料图)
案例一
买卖个人信息并制作手机卡销售牟利
自2018年10月开始,宁波市北仑区某手机配件店经营人王某先后与时任某通讯公司宁波市奉化分公司销售经理江某、市场部区域经理张某,以出售实名登记的手机卡牟取经济利益。经合谋,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包含公民身份证件照片的身份证件信息,江某、张某从王某处获取上述身份证件信息后办理实名登记手机卡,销售给他人进行牟利。其间,该通讯公司用于监查手机卡是否正常的电子系统发现江某办理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存在被举报骚扰等异常情况,奉化分公司未进行有效制止,致使危害行为继续,危害结果扩大。
2021年1月,宁波市检察院就此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实施违规开卡行为,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通讯公司宁波市奉化分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违规开卡的行为,按照《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开卡流程全面整改,强化实名制认证标准,防范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被告应按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布;被告承诺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析
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守护公民信息安全
数字经济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呈高发态势,这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往往与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甚至绑架、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紧密结合,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公民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警惕个人信息泄露、误用、丢失等,主动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案系对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此制作手机卡销售牟利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案例二
楼盘中介假借“车位优惠”名义价外收费
慈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委托电子商务公司销售房屋,约定不得以任何一方名义收取客户包括服务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电子商务公司与某置业顾问公司签订渠道分销合作框架协议,授权顾问公司参与销售楼盘项目,约定除非电子商务公司书面许可,否则顾问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2018年6月,消费者熊某为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根据销售现场人员指示,向顾问公司支付了15万元,并拿到收款方开具的购房定金收据。同年7月,熊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要求该笔定金抵扣房款遭拒,但称可抵扣车位款。熊某了解到,其他购房户购买车位的价格为1万元。要求返还15万元无果,熊某于2021年1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商务公司和顾问公司共同返还购房定金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置业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补充责任。
案涉楼盘中存在同样情形的业主共有200余户。201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有购房者向属地镇政府及住建部门反映被告置业公司、顾问公司存在价外收费情况,置业公司出具自查整改报告并向部分业主、属地镇政府出具了一系列承诺。
2020年9月,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首个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顾问公司返还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置业公司按其承诺对顾问公司收取的款项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付款责任。判决经二审生效。后续案件以该案作为示范判决,依法审理。经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慈溪法院共计审结该系列案件239件,其中2021年1月—12月审结186件,目前尚有案件在审理中。
分析
法院判决退款付息司法建议促专项整治
该系列案件中,被告顾问公司在置业公司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明确表明其中介身份、与置业公司销售人员着装混淆且假借“车位优惠”名义价外收费并出具定金收据。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在售楼处缴纳的款项系为购房而向开发商缴纳的房屋或车位定金。置业公司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电子商务公司与顾问公司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均约定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顾问公司以定金名义收款且未交付给置业公司的行为,超越了其委托销售的权限,置业公司也未对顾问公司的收款行为进行追认,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顾问公司返还该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关于被告置业公司,因其多次以承诺书、整改报告等形式承诺对顾问公司收取的款项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故其应依照承诺履行义务。至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因其自身遵守约定,没有向购房者收取费用,且未指示顾问公司进行收款,故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慈溪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将该系列案件中中介公司收取的相应款项认定为房屋定金,并判令中介公司以及有实际偿还能力的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使该楼盘200多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同时,针对房地产市场频繁出现的以各种名目价外收费的乱象,当地法院向住建部门发送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监管的司法建议,住建部门复函采纳了司法建议,并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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